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卫生局、市外经贸委、市计生委、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现将审定后的阿洛西林钠等42种乙类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印发你们(见附表一),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任何经销企业和单位不得突破。
二、此次公布的42种化学药品中未列入的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6月30前将有关资料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核定临时价格。
三、附表一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一律按照附表一中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附表二是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向国家计委提出单独定价的品种,在国家计委单独定价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五、此前我局已核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凡高于此次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价格和天津市物价局津价医药[2001]167号文件公布的27种甲类药品价格的,一律按新价格执行;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低于以上价格的,仍按原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42种乙类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单独定价药品及生产经营企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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