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FJZX2002002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备案的函》(闽卫〔2003〕函483号),依照卫生部、国家计委等6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对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该批中标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中标的2562个规格品种药品,以省卫生厅(闽卫〔2003〕函483号)文为基础,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商138号)和《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2003〕服53号)及药品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或者企业现在执行的零售价格范围内,核定我省临时零售价格(见附表一)。
二、本次招标范围覆盖大部分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共计232家。根据卫规财发〔2001〕308号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此次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对象为所有招标人(见附表二);未参加本次招标的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可根据本单位同规格品种药品实际进价情况参照执行。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时,若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调整后同品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调整后同品种药品零售价格的,按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起至本批中标药品购销合同期满。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附表一:福建省8个设区市、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福建省8个设区市、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