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2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后重新核定的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医疗机构、经营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以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附件中没有注明盐根、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根、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附件所列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5%。附件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后,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11月15日起执行。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企业需按程序申报价格,由我局核定后公布执行。
附件: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