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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静脉输液等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6〕58号)
发布时间: 2016-03-17        信息来源: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静脉输液等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6〕58号)

玉林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玉林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医疗机构输液计价单位“组”定义的请示》(玉市价〔2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电〔2005〕30号)中关于“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项目计价单位的规定,与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中编码120400005,项目名称“皮下输液”;编码120400006,项目名称“静脉输液”两个项目计价单位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组”。在医疗机构,医生会视门诊或住院病人的病情,开出一组或多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药物。这里所称的“组”指的是一瓶(袋)液体药物含有两种及其以上药物。另一瓶(袋)含有两种及其以上药物的药液即为另一组。医疗机构收费时须按规定价格执行:即第一组可按4元/组收取,第二组起按该项目说明栏 “连续输液第二组起每组只收2元”的规定执行。

此复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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