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我省市场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及外省已制定的药品价格,我委拟定了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从9月14日起至9月24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至我委行政服务大厅。
此次公示价格不作为企业销售药品的价格依据,届时以我委正式公布的价格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0371-69691709,69691710
附件
·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