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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桂价医〔2017〕26号)
发布时间: 2017-06-02        信息来源: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桂价医〔2017〕26号)

各市、县(市、城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的要求,为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经研究决定,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从2017年起,自治区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网上在线申报。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网上申报流程

   (一)在线填报

    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登录“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网址为hc.gxyyw.com),即可开始在线申报(附件23 的初始登录密码仅可用于首次登录使用,各级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在首次登录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具体申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网上在线申报后,不再受理纸质材料申报。

   (二)在线审核

    1.市级审核。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本市所辖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材料完整性、经济合理性、社会需求度及本地区开展情况,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区级审核。

    2.区级审核。

    市级审核通过的项目和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驻桂医疗机构申报的项目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项目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适宜性等,做出合格、不合格或退回修改的审核意见(可在申报平台查询)。审核意见为合格的,将予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开展专家论证等工作;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审核意见为退回修改的,申报单位应按照修改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提交纸质材料在线审核合格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需将在线填报及扫描上传申报材料的纸质版(每一个申报项目1份)送交各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作为存档备查材料。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驻桂医疗机构的纸质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三、本文的规定与桂价医〔2015122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 许盛 0771-5829631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 黄锦峰0771-2806391

    自治区人社厅医保处 黎乐宁 0771-5849035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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