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电〔2016〕2号)
各市、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通知要求,加快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22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今年各地、各医疗机构第一次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今年3月底均可申报,不受桂价医〔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时间限制。
二、及时组织审核并公布结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各地、各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况,及时组织专家论证、价格审核等工作,并公布审核结果。
三、其他事项仍按桂价医〔2015〕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