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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1-26        信息来源:查看

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6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现根据通知要求,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暂未公布其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7年2月6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7年2月6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2006年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一、二中规定价格的,执行本通知附表中规定的价格。

 

  六、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我局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七、区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实际加价率,即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对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的零售价格。

 

  八、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由我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九、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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