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中有关复合药纳入《药品目录》的规定,以及《关于公布拟纳入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复合药通用名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402号)要求,经审核及公示,现将纳入我省医保支付的复合药新编码表(第一批)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审核公布的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范围。
二、复合药在医院的销售价不得高于相同质量层次的组合成分的销售价格之和,且不得高于同层次企业相同品种的销售价格。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复合药的使用情况审查,确保合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复合药的各项规定,加强药品及价格的内部管理,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医保复合药新编码表(第一批)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