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统一行动、分区进行。由我委价格管理处会同市物价检查所、成本队组成督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调查中出现的问题,督导全市调查任务按时完成。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为主,合理调配力量,对辖区内注册的列入调查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发改电[2010]253号)要求,将本区县调查企业、调查品种的调查资料统一汇总后,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电子版调查资料,请发至电子邮箱:jgc@bjpc.gov.cn。
四、列入调查范围的本市各药品生产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次调查工作,真实、准确地填报相关表格,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调查药品名单
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1.JPG
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2.JPG
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3.JPG
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4.JPG
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附件1.JPG
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附件2.JPG
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附件3.JPG
二〇一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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