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有关规定,现将奥美拉唑等111种西药的最高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共111种。由我委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制定在河南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并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2003年2月25日前报我委,由我委暂时核定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
三、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六、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附表:111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