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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实施《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2-04        信息来源:查看

关于实施《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155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7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不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补齐医疗救助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纳入医疗救助基金统筹管理,死亡时不予结算退还或补征。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200212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2002121日前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

五、职工退休时其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的确认,由单位或退休代办机构填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审核表》(下载地址:www.ahhfld.gov.cn-下载中心),并携带退休批件和退休人员个人档案,报我局医疗保险处审核确认。累计年限不足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至规定年限,其中:男须满25年,女须满20年。不愿补缴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六、自20117月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器械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进、许)、各省食药监械(准)和各市食药监械(准)的产品),但不得用于购买保健食(用)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其他商品。

八、从201211日起,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每次一百元、二级医院每次二百元、三级医院每次三百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九、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当事人的陈述、政府职能部门的鉴定报告(或意见)和第三方责任人或医疗费用支付责任方(或担保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已支付的基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十、本通知自201171日起施行。

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审核表.doc

一一年六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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