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降低阿奇霉素等37个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豫联席办〔2010〕19号)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关于对部分药品价格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的函》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企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中所列药品为《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降低阿奇霉素等37个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豫联席办〔2010〕19号)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关于对部分药品价格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的函》中的政府定价的药品。
二、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采购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我委已公布的药品价格,同一个药品企业生产的相同药品不同规格应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部分企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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