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另行计价耗材目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264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实际情况及现行医疗技术发展的现状,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在《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基础上,整理并充实了部分内容后而形成了《吉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另行计价耗材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另行计价耗材目录(试行)》所列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所规定的内容,医疗机构可另行计价。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目录所规定的范围执行,凡未列入本目录除外内容或在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计价的医疗器械、医用消耗材料及未经批准的特需医用耗材,各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之外另行计价。
二、《吉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另行计价耗材目录(试行)》除外内容和说明中的卫生材料和特殊医用消耗品,医疗机构可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加相应的加价率计收。购进价格在500元以下,加价率为8%;500—1000元(不含1000)元,加价率为6%;1000—5000(不含5000)元,加价率为4%;5000—10000(不含10000)元,加价率为3%;购进价格在10000元以上,加价率为2%。
三、经批准可选择使用的一次性特需医疗耗材,医疗机构可按实际购进价格加价3%计收。
四、规范医疗服务中医用耗材价格申报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出现新的医用耗材必须另行计价的,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各类申报资料要求字迹清晰、真实准确、完整无缺;票据须提供原件以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包括:
(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申请报告。包括医用耗材名称、用途、应用范围、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临床应用准入意见等。
(二)填报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使用医用耗材另行计价立项申报表》。
(三)证明材料。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院进货票据或企业报价单。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医疗机构与企业供销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2、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四)与项目价格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基本医疗服务耗材目录所规定的一次性耗材必须按照规定价格计收,不得重复使用。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吉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另行计价耗材目录(试行)》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医疗机构使用医用耗材计价立项申请表
2、《吉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另行计价耗材目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