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2年省直医疗机构解热镇痛类等药品招标采购中标结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重组人胰岛素"等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低于本文规定价格销售。
二、本文仅适用于委托河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招标采购的26家省管及中央驻郑企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驻郑军队、武警医疗机构。
三、以上各医疗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4日内开始执行本文规定的政府定价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本文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各医疗机构按照与本文制定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其零售价格,并于4月20日前报我委备案,未经备案同意,不得擅自销售,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市场调节价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按照豫计价管〔2001〕2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