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妇幼保健院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标准收费的批复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按三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标准续期收费的请示》收悉。自治区卫生厅已批准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南宁市医疗服务价格》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二、本批复有效期到2016年9月。如自治区出台新的价格政策,则按新的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三、请你院做好价格宣传、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