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证《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5号)执行使用,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经研究,决定将相关药品的省本级个人自付比例作适当调整。现将“国家谈判药品省本级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印发给你们,执行时间自2016年12月10日起,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谈判药品省本级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闽医保办〔2016〕21号-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