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列入《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
药品定价资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经研究,决定对《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津发改价综〔2012〕321号)管理的药品,审核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请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做好定价资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列入《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管理的西药和中成药剂型,由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企业报送。
二、报送资料
1、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委托书、联系方式;
2、药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
3、2011年药品生产成本表(见附件1);
4、产地(口岸地)和其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定价汇总表(见附件2);
5、省级地区中标价格汇总表(见附件3);
6、药品出厂价销售增值税发票(2011年、2012年各三张)、进口药品口岸价等有关资料。
三、时间安排
1、6月1日至6月30日,为生产(经营)单位准备资料阶段。
2、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生产(经营)单位报送资料阶段。
3、8月1日以后,为我委资料审核、专家论证、公示、公布价格阶段。
四、报送要求
1、报送方式。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报送资料只提供电子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纸质文件。每种药品定价资料为单独邮件,请发送至天津市定价药品专用邮箱(地址:ypdj@tjprice.gov.cn)。资料发送后,如未收到回复邮件,请重新发送。
2、文件格式要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定价资料电子文件以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可以是灰度图像)上传;第3项成本表和第4、5项汇总表同时提供xls(MSOffice2003)格式电子文件。如每个电子文件需压缩上传,请压缩为zip格式。
3、邮件主题格式要求。邮件主题采取的形式:"药品资料:"+"目录类型编号"+"药品在目录内序号"+"药品名称"+"企业名称"。
目录类型编号:《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中,国家OTC部分:西药编号为11,中成药编号为12;天津新增部分:西药编号为21,中成药编号为22。
药品在目录内序号:报送药品名称在《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中的序号,一律采用三位数的形式。如:"008"、"012"、"126"。
药品名称:指药品通用名称。
企业名称:指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具体示例:"药品资料:21097磺达肝癸钠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2-23142208022-23142258
联系人:刘宏伟王衡
附件:1.药品生产成本表
2.产地(口岸地)和其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定价汇总表
3.省级地区最新中标价格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