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地区协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以发改价格[2005]1762号文正式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现将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后重新核定的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二。附表一所列价格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针剂价格比GMP药品价格少40%;其他剂型价格比GMP药品价格少30%。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未列的药品剂型规格、附表二未列的单独定价或原研制药品的规格,生产销售企业需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核,自治区物价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广西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自治区物价局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广西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对附表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药品招标中介机构应及时通知各投标企业。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策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列降价药品张榜公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医疗机构要按时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
附表:一、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