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精神,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我局增补制定的非标品价格详见附表一、二。附表中所列价格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非GMP药品,附表二中未列规格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必须在九月十五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我局,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三、附表中所列的药品,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品执行同一价格。
四、各医疗机构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同时降低实际加价率,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