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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8-16        信息来源:查看

2006年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16   来源: 江苏省物价局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规定,现将99种药品的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附表二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该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二、此次未被列出的剂型和规格药品,各市应于9月1日以前向省局上报,外地企业在我省销售的,由企业直接向省局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在9月15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省局报告,我局将按有关规定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的,也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

 

四、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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