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医保快讯 >详情
2006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新增医保目录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2-05        信息来源:查看

2006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新增医保目录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5   来源: 安徽省物价局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中标价格调查、会议讨论协调、制定价格预案,网上公示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阿加曲班等2005年调剂进安徽省医保目录21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销售。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差率作价,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本次公布药品的价格为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

 

  三、附表中注栏内标明企业名称的,所列价格为原研制、专利或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1中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容量注射剂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四、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请各市、县物价局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最高零售价格将自2006年12月20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自2006年12月20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安徽新增医保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安徽新增医保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