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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9-27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9/27   来源: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地区协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根据通知要求,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降价后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附表一所列价格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对我区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5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由我局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确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属于单独定价或与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降价通知执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再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我区市场销售的附表一未列的剂型规格品、附表二未列的单独定价或原研制药品的规格品,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5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由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对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剂型,也暂由我局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剂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对附表所列药品暂停全区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各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五、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列降价药品张榜公布。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的高度出发,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一、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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