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及其附表一《6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6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从2003年2月24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三、在我区销售的附表一所列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单位在2003年3月24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计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如不申报,2003年3月24日后原定价格废止。
四、在我区销售原备案的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五、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六、国家计委此次同时公布了200种中成药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现行定价执行。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