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鉴于国家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表(第一批)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保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中药配方颗粒的自付比例统一暂定为30%,各设区市可作适当调整。
二、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合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对于少数较同类饮片价格过高的中药配方颗粒,经研究可暂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用药的各项规定,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及价格的内部管理,严格禁止将中药配方颗粒窜换为中药饮片等违规行为,确保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附件: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表(第一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