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9至10月份申报的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审核,现公布来氟米特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备注栏没有标注说明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有标注说明的仅限符合标注内容的企业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精神,将我局皖价医(2011)46号和皖价医(2011)52号文件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撤销省物价局《关于氨溴索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0〕253号)和《关于地氯雷他定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2〕169号)公布的葛根汤颗粒剂6g×9袋和榄香烯注射液10ml∶200mg最高零售价格。
本通知价格自2012年11月15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来氟米特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