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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1-14        信息来源:查看

2003年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14   来源: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92种和我市制定的107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具体价格见附表一、附表二),规定价格从2003年1月21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过去我局公布或公示过的这199种西药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我局此次公布价的,一律停止执行,改按我局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凡是低于我局此次公布价格的,而企业又需要调整,应进行价格公示。

 

  二、本文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请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通知下发10天内报我局,由我局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

 

  三、对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医疗单位和地区,凡公布的招标临时零售价超过我局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一律按我局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执行;凡公布的招标临时零售价低于我局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暂按现行招标临时零售价执行。

 

  四、本文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五、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七、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

 

  八、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92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107种西药重庆市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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