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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3-08        信息来源:查看

2007年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3/8   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

 

  二、我委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93个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3月30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销售的政策依据。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的要求,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天然麝香资源可持续利用,对允许使用天然麝香入药的五家企业生产的八宝丹胶囊、安宫牛黄丸、醒脑静注射液、六神丸等四种药品价格进行临时调整(见附表一)。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63号)的要求,普通安瓿瓶包装的辅酶A注射剂(100单位冻干粉)零售价格为每支0.41元,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注射剂(100单位冻干粉)临时零售价格为每支3.4元。

 

  五、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六、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及时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文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内科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确定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具体见附表二。

 

  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并请在发文之日报我委备案。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亦报我委备案。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3月22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生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中成药内科用药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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