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闽价[2005]服489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增补的青霉素等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除有注明外,均为仿制药品GMP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进口药品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照本通知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按化学通用名定价,除特别说明以外,同一通用名下盐基、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冻干粉针和溶媒结晶粉针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已公布冻干粉或溶媒结晶粉统一价格执行。
三、通用名相同而附表中未列剂型规格药品,国家和我省已正式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已公布价格执行;同品种同剂型规格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的,按已公布的价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同一规格多次公布价格的则按最新通知执行)。未正式公布的剂型规格,企业需按有关程序向省物价局申报。
四、附表所列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相关药品,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按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降价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局对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为及时贯彻国家及省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正式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入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www.yy.fj.cn)查询并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25日起执行。
附表:青霉素等8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