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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环丙沙星等88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3-15        信息来源:查看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环丙沙星等88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3/15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763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环丙沙星等88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丙沙星等7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阿莫西林等81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未正式制定上述公布药品价格前,各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我委此次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3月2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与本通知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

 

  五、对附表一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六、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企业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企业制定试销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一:环丙沙星等7种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阿莫西林等81种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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