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企业要将此次制定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标示于产品的最小零售包装盒上。各药品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此次定点生产的药品时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时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四、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要及时报告我委。
本文自2007年11月30日起执行。
新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要报告我委。
附件: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