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本通知要求理顺部分药品价格:
一、重新调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6]364号)公布的红霉素肠溶胶囊(微丸)的价格。(见附表)
二、取消《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2006]服23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6]256号)中公布的长春新碱、阿霉素两种药品所有规格品价格。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30日起执行。
附件7: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红霉素肠溶胶囊(微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8:国家发改委关于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