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请一并执行。
自6月1日起,附件2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我省制定的药品价格文件(包括《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2.湖北省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