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医〔2012〕17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公布部分消化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的规定执行。
附件1、附件2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核定增补的剂型规格。
二、差比价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附加装置及不同包材、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等不区别价格,按同含量规格药品的统一价格执行。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设区市物价局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点击下载]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点击下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