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晋价商字[2005]289号)精神,现将我省制定的10种、23个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后重新核定的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溶剂)类别,均暂按以通用名称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含量标识相同的小容量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也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差价,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器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三、此次公布的价格于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表:山西省制定加替沙星等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