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GMP最高零售价格,各生产和经销企业需重新到省物价局备案。此次未公布的剂型规格及非GMP药品,以市为单位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