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计委,省级医疗单位,省级主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我委核定了我省最高零售价格,并按最高零售价格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剂型规格相接近的药品,相应核定国家未下达的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有关事项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品种,共21种,具体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二。
二、附表未列剂型、规格,请各生产、经营企业于2004年6月30日前上报我委,按照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在未上报和核定前,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三、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四、附表中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请与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认真核对,原核定的医院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价格水平的,要降到附表所列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仍执行原核定价格。
六、请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本通知规定,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必要时约请新闻媒体参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调查和现场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七、本通知从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
附表一: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