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各民营医院:
为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根据《芜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和2012年度全市医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要求我市民营医院根据自愿的原则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让利于民。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限
范围:芜湖市各县区所有自愿参加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民营医院。时限:自2013年7月1日零时起所销售的药品,除"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类药品外,其他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类药品仍按国家现行政策,实行顺价销售。
二、药品目录及价格
参加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民营医院的药品供应目录内的品种,原则上均应在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或芜湖市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遴选。所有药品销售价格均参照省、市中标价执行。
三、药品采购及配送
参加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民营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药管中心申请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可委托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中标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药品配送,也可自行选择药品配送公司配送。
四、保障措施
参加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民营医院,可以向物价部门申请享受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
五、相关要求
(一)参加药品零差率的民营医院,应认真填写医院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及享受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申请表(附表2),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局、物价局、医用耗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药管中心).
(二)参加药品零差率的民营医院,应在安徽省或芜湖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遴选品种,制定规范的《**医院药品供应目录》报药管中心,其目录应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目录应同时报送卫生局、药管中心和物价局备案。
(三)参加药品零差率的民营医院,必须将药品实施零差率的价格公示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按月将药品采购和销售明细及相关数据报送药管中心。
(四)卫生局、物价局、人社局、药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抽查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对不按要求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民营医院,一经查实,将停止享受物价部门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1.芜湖市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基本情况调查表
2.享受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申请表
3.医院药品供应目录
芜湖市卫生局芜湖市物价局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