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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36号)
发布时间: 2016-01-15        信息来源: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36号)

各市、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8),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设立、标准及新农合支付标准

   (一)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包括村卫生室门诊现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包括药品费。原挂号、诊查、注射项目中的“除外内容”另行计价。

   (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村卫生室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6/人次。其中,参加统筹地区新农合的人员,个人(患者)负担1/人次,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人次;未参加统筹地区新农合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

   (三)患者在就医时,乡村医生按疗程开出的处方中,一疗程内需发生多次(或多日)注射行为的,均不能另行计价收取“注射费”。

   (四)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及新农合支付政策限在政府投资建设、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卫生室执行。其他村卫生室仍按现行的办法收费。

    二、一般诊疗费及新农合支付政策的组织实施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新农合支付政策从201631日起执行。具体由各市、县价格、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171号)同时废止。

    三、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规定外,村卫生室提供的其他服务,仍按现行的项目和价格执行。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村卫生室不得再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乡村医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认真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不得分解处方多收费或虚开处方套取一般诊疗费。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并畅通价格举报渠道,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村卫生室门诊日志、处方、发票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农合基金及时、足额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对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反馈。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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