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的精神,现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按药品通用名)藿香正气水等10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107种中成药,其中甲类19种(见附表一),乙类88种(见附表二)。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二、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将辖区内生产的,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意见,于2003年11月5日内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核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公布,在国家发改委未公布价格前,暂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GMP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根据国家中药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天津中药制药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五、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19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88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