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
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
鲁劳社[2001]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采用准入法,分别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三、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管理和费用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地在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1、《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2、《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