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的贯彻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107种中成药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代表规格品。其中,附表1的25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附表2的81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达的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本文附表未列的规格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我局《关于规范药品定价申报文件的通知》(粤价〔2001〕278号)要求,在2003年11月10日前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正式价格。原下达的价格(包括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我局公布新的价格起同时废止,企业不得擅自作价销售。
三、附表中所列的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的同种中成药执行附表GMP价格。
四、附表备注栏中所列的厂家为执行优质优价的企业,其它厂家不得执行。申请优质优价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其价格前,须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要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执行,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
1、25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81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