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制定,是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和科学合理、方便管理为原则。
第三条 菏泽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依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指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依疗项目。
第四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确因病情需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信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由参保职工本人签字,其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按照《菏泽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办法,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对于其中一些大型设备检查,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或季)定期进行阳性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评定相结合。阳性率考核不合格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30%的检查费,在年底医疗费用结算时扣除。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心脏瓣膜、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及材料的价格,系国产的,按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报销;系进口的,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最高价格算,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或其用人单位负担。无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个人自负比例适当加大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定点医疗应根据病情需要,严格掌握各项依疗项目的指标和适应症。可做可不做的不做;一种诊疗项目能明确诊断的,不用两种;近期仙做过的无必要,不重复进行;用一般诊疗项目能达到诊疗目的,不再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第七条 未列入我地区卫生规划的按国家在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
今后各定点医疗机构新添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所列的大型医疗仪器及治疗项目,须报经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八条 参保职工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同的,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基金中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纳入医疗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及省的规定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