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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8-04        信息来源:查看

津劳社局发〔20074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待遇,减轻患病就医个人负担,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帮扶制度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是指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家庭(“零就业”家庭、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身患残疾的失业人员、需供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刑满释放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中的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上述失业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分别申请享受预支医疗补助金、限额内借用医疗补助金、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限等帮扶措施。

  二、扩大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按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进行调整,将血友病及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失业人员患以上两个病种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为方便失业人员就医,增设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民医院为失业人员市级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增设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海河医院、天津市骨科医院为失业人员市级定点专科医疗机构。 

  三、降低失业人员诊疗项目个人担负比例

  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及门诊特殊病治疗期内,需由个人担负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增负比例,比照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审核支付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时,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标准》有关规定,核定个人增负额度,计算医疗补助金支付金额。

  四、调整失业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起付标准

  失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患病住院治疗三次以内(含三次),只自负一个医疗补助金起付标准,其标准按在职职工二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自第四次起,起付标准按首次起付标准的30%确定。患门诊特殊病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后需继续在门诊治疗的,只自负一个起付标准。

  五、建立失业人员患病诊疗调查制度

  失业人员在进行住院或门诊特殊病门诊治疗登记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赴定点医疗机构或入户进行诊疗调查,核实失业人员身份、用药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天津市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经诊疗调查合格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六、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服务

  完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办法,是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服务意识,明确工作职责与经办权限,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情况,密切配合,使失业人员困有所助、病有所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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