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使用〈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紧急通知》(渝人社发〔2009〕218号)要求,为确保《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2009年12月在市级统筹区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在市级统筹区于2009年12月26日开始执行。
二、我中心于2009年12月25日20:00点前完成药品目录数据库更新,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保证12月25日20:00点至次日凌晨8:00期间,医保前置机网络和数据传输程序运行正常,及时完成目录更新工作。
三、本次药品目录调整明细将于2009年12月25日20:00点在重庆医保网站(网址:www.cqyb.gov.cn)公告栏上公布,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组织学习,并完善相关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