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精神,现将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中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生产企业生产附表所列品种中属于定点生产的其他规格药品,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报省物价局核定。
二、在我省境内销售附表所列品种,相关定点生产企业应将我省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制在外包装上。
三、表列药品在城市社区和农村范围以外销售经营,必须执行价要主管部门核定的标注在外包装上的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规定价格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