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见附表一)转发你们,请于2001年9月22日起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过去公示过的27种甲类非标品种零售价,凡是超过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应停止执行;过去公示过的零售价凡是低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企业如需要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27种甲类化学药品,国家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而我市又有生产的剂型、规格,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暂按我市核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见附表二)
三、对过去在我市公示过而国家计委又未公布最高零售价的27种甲类化学药品的其他剂型、规格,其价格须由我局按国家计委公布的标准品价格重新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并进行公示后,方可执行;对原公示的零售价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地产27种甲类化学药品非标品种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