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精神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现调整公布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限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三大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件。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增补规格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并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12年11月15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增补规格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