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慢性乙型肝炎是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之一,病程迁移,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为有效地控制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减轻参保职工负担,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及待遇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09号)和合肥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全市集中收治传染病人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2006〕352号)精神,现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合肥市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市传染病医院为慢性乙型肝炎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准入标准
1、⑴HBeAg阳性,HBV DNA≥105拷贝/ml;HBeAg阴性, HBV DNA≥104拷贝/ml;
⑵ALT≥2×ULN;如ALT<2×ULN,但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 HAI≥4,或炎症坏死≥G2,或纤维化≥S2。
2、⑴HBeAg阳性,HBV DNA≥105拷贝/ml;HBeAg阴性, HBV DNA≥104拷贝/ml);
⑵ALT≥ULN且年龄>40岁者。
对符合上述第1条或第2条条件的,或已经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目前病情稳定,但尚未达到停药标准仍需继续治疗的,在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材料,并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评价通过后,可纳入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
二、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目录及待遇
1、诊疗项目:血常规、血生化、肝功能、乙肝病毒检测
2、用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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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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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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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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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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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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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米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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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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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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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福韦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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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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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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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比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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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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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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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替卡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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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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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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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干扰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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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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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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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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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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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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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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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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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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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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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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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草酸二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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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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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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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肝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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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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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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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飞蓟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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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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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300元。
三、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管理
1、参保人员申请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的,应提供最近半年内肝功能、乙肝病毒检测等相关检查材料,由市传染病医院统一收集后,送市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查通过的,可享受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待遇。
2、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应依据卫生部门明确的临床管理路径,进行规范诊断和治疗,同时对治疗待遇享受期实行治疗效果评价制度。
对HBeAg阳性的,使用核苷(酸)类药物进行抗病毒治疗,治疗期限暂定两年;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治疗期暂定六个月。对HBeAg阴性的,使用核苷(酸)类药物进行抗病毒治疗,治疗期限暂定两年半;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治疗期暂定六个月。
对疗程结束治疗有效并仍需继续抗病毒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继续治疗申请,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抗病毒治疗效果评价,对治疗有效的可延续治疗六个月。
3、对因病情变化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当月或次月不享受门诊治疗待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