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对市人民医院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的复函
清市价函[2014]110号 2014年8月18日
清远市人民医院:
你院报来《关于对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的请示》(清市人医[2014]125号)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97号)、《关于延长粤价[2008]197号文试行期限的通知》(粤价[2009]283号)的规定,经商市卫计局,同意你院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按附表予以备案。
你院对患者使用附表所列耗材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
附件: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表.xls